(2012)磁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史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叶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史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超山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郑希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