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59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沈某某,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白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