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田志因与王飞、王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因,王飞,王瑞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田志因,女,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新河县新河镇大田庄村人。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26岁,汉族,冀州市。被告王瑞生,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志因与被告王飞、王瑞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田志因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志因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