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露岩与捷客宾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张露岩。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捷客宾馆。代表人:孟令伟。委托代理人:余欣,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露岩诉被告捷客宾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2012年9月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露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露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