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刑一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建峰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刑一初字第0025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林艳平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林艳平之母。被告人王建峰,农民。2011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义忠,农民,系本案被告人王建峰之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桂芳,农民。系本案被告人王建峰之母(未出庭)。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峰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林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林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建峰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义忠、高桂芳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林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建峰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义忠、高桂芳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林某撤回对被告人王建峰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义忠、高桂芳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杨 靖审 判 员 王兰琪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