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执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名柄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28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名柄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创业大厦D-709室。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叶莽,董事长。本院受理西安名柄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一案,本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与法不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执字第0128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