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卫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卫民初字第932号原告王某,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卫东区。被告陈某,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纠纷消除为由,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延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