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姬山峰与马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山峰,马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姬山峰。被告马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山峰诉被告马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以双方私下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姬山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处分的一种方式,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女匝山峰撤诉。本案诉讼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13元,其余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