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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郧县执字第0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仁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执字第00219-1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郧县城关镇新区街城**组。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卢仁清,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仁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受偿金额为85000元,已受偿15000元,未受偿金额为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卢仁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仁清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卢仁清仍未履行。2012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对卢仁清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银行15000元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8月30日,本院冻结了卢仁清的银行账户,2012年9月20日本院依法划拨卢仁清存款15000元,被执行人卢仁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