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舒民二初字第0059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许先友与袁前勇、孙正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友,袁前勇,孙正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舒民二初字第00591-4号原告:许先友,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袁前勇,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孙正群,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先友与被告袁前勇、孙正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先友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前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先友以“被告袁前勇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前勇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原告许先友撤回对被告袁前勇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解文生审 判 员 张永和人民陪审员 余 强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