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兰,周凤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郑秀兰,女,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开滦矾土矿服务公司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古冶区东华温馨家园306楼2门101号。委托代理人汤琪(系原告之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如家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人,住唐山市古冶区北范百货楼1楼14号。被告周凤来,男,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开滦(集团)钱家营矿业分公司工人,住唐山市古冶区北范铁矾新村矾土工房38楼2门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兰与被告周凤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秀兰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秀兰负担。审 判 长 芦丽群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