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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089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0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1)雨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唐 亚 飞代理审判员 何 豪 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