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秀针与聂小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秀针;聂小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张秀针。委托代理人张萍萍,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艳超,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小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针与被告聂小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保全费24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雯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