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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叶青、陶久坤、陶久文、胡风云与张新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青,陶久坤,陶久文,胡风云,张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叶青,女,农民。申请执行人陶久坤,男。系叶青之子。申请执行人陶久文,男,系叶青之子。申请执行人胡风云,女,系叶青婆母。委托代理人叶青,女,农民。被执行人张新友,男,农民。叶青、陶久坤、陶久文、胡风云与张新友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1999)商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由张新友分别赔偿叶青90**.1元、陶久坤7560元、陶久文9240元、胡风云58**元。因被执行人张新友在监狱服刑,出狱后长期在外地打工,2012年1月6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745.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张新友向本院交执行款18745.1元,因张新友及权利人家庭经济困难,给予叶青等四人20000元财政救助。共计38745.1元已由叶青(陶久坤、陶久文、胡风云全权委托代理人)领取。由张新友承担执行费376元经会议决定免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999)商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裁定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显空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