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川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福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浩、江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川象门业有限公司,四川福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浩,江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成都市川象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天翔,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福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邱斌,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委托代理人邱斌,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河。委托代理人邱斌,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加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川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福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浩、江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川象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川象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川象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5元,因原告成都市川象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6677.5元,由原告成都市川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