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鱼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闫秋云与赵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秋云,赵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闫秋云。被执行人赵梦玲。本院在执行人闫秋云与被执行人赵梦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