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英法民特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英法民特字第05号申请人陈成,男,193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人陈成要求宣告陈乃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成诉称,申请人陈成与被申请人陈乃斌是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原居住在广州市越秀区三圣宫新街1号地下,经原户籍越秀区人民街派出所查实于1969年12月22日迁英德茶场五七干校,后经查实在英德市××茶场三分场三营十连工作。1972年2月开始一直失去联系,至今查无音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陈乃斌死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母亲的死亡证明书一份、广州市越秀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证明一份,以上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报告一份、英德市坑口咀派出所的证明一份、英德市英红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证明一份,以上证明被申请人的户籍已于1969年迁至英德。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乃斌,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在英德茶场三分场三营十连工作。申请人陈成与被申请人陈乃斌是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陈乃斌原住广州市越秀区三圣宫新街1号地下,1969年12月迁至英德茶场五七干校,1972年2月开始下落不明,经亲属等多方寻找,仍然查无音信。2011年8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陈乃斌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9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乃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乃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乃斌下落不明至今近达四十年之久,虽经亲属等多方寻找,仍然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找陈乃斌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陈乃斌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陈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乃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乃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