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福军与平度市郭庄镇西于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福军,平度市郭庄镇西于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780号原告白福军,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郭庄镇西于家村民委员会。原告白福军诉被告平度市郭庄镇西于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中所列明的被告已合并于其他组织,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如下:驳回原告白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退还原告白福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