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谯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元化某酒厂与亳州元化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元化酒厂,亳州元化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亳州市元化酒厂。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万全,厂长。委托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011100171。被告:亳州元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贺明清,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元化酒厂诉被告亳州元化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元化酒厂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元化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元化酒厂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元化酒厂撤回对被告亳州元化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亳州市元化酒厂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