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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执字第42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藤钛化工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藤钛化工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刘永财,刘永应,梁伍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4205-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藤钛化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村新基工业大道18号对面3、4号铺。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婉媚,女,汉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罗村下柏高沙圳边。投资人刘永财。被执行人:刘永财,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刘永应,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梁伍妹,女,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藤钛化工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刘永财、刘永应、梁伍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四被执行人应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每月15日之前各支付10500元,于2012年5月15日前清偿余款11285元予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余额及以63785元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57.3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依法处理。因处理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时,再就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处理时间过长为由向本院提出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42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