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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万法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熊娇、黄颂与朱泽建、叶培清、第三人黄继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颂,熊娇,朱泽建,叶培清,黄继仁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黄颂,男,生于1966年2月28日,汉族,居民。原告熊娇,女,生于1976年4月3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程诺,特别授权,系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泽建,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居民。被告叶培清,男,生于1962年5月29日,汉族,居民,。第三人黄继仁,男,生于1939年6月1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春林,特别授权,系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娇、黄颂与被告朱泽建、叶培清、第三人黄继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诺,被告朱泽建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春林均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培清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娇、黄颂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16日、2002年9月1日,原告黄颂与重庆市渝中建司云阳新城区云安镇移民联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简称“渝中建司云安项目部”)签订了《集资联建房屋协议书》、《集资建房协议书》,在云阳县上环路云安镇移民联建房集资联建了B栋19号门面(面积45.1m²、价款为67650元)和B6楼1单元1号房屋(面积139.1m²、价款为62595元);原告熊娇于2002年9月16日与渝中建司云安项目部签订了《集资联建房屋协议书》、《集资建房协议书》,在该联建房集资联建了B栋1单元负1楼1号房屋(面积139.1m²价款为62595元)和B栋22号门市(面积50.80m²、价款为76200元)。两原告先后三次共同支付了相应集资联建房款。该房屋、门市建成后,两原告居住、使用,至今已有近10年时间。集资房工程的联建牵头人系第三人黄继仁,更是该联建房的实际权利义务人。两原告签订《集资联建房屋协议书》、《集资建房协议书》后该协议书一直由第三人黄继仁持有和保存。原告也曾多次向黄继仁催要协议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第三人却告知正在办理中。因云阳县移民联建房屋产权证书办理过程较为复杂、需要的证件和文件较多,办理时间较长,两原告一直听信第三人黄继仁的话一直等待。2009年12月23日,两原告到云阳县房管所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时才得知该房已被第三人黄继仁瞒着两原告擅自将协议书中的乙方更改为黄继仁而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现在原告才得知被告朱泽建、叶培清正申请对第三人黄继仁进行强制执行,且贵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万民执恢字第3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续查封被执行人黄继仁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云阳县云安小区B幢22号、B幢19号、B幢8号、B幢21号门市5间;二、续查封被执行人黄继仁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云阳县云安小区B幢1-1-1号、1幢201号、B幢1-301号、B幢1-601号房屋4套。2012年4月11日,原告向贵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经贵院审查后于2012年5月3日驳回了两原告的执行异议。2012年5月9日原告收到贵院的(2012)万法执异字第00048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第三人黄继仁将属于两原告所有的B幢1-1-1号、B幢1-601号房屋和B幢19号、B幢22号门市登记到其名下导致贵院对该房屋、门市裁定查封。该房屋、门市系两原告集资联建并已给付了集资款,并已居住、使用多年,应依法属两原告的财产,而不是黄继仁的财产。第三人黄继仁隐瞒事实,将属两原告的房屋、门市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不动产取得违法,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强制执行名义上属第三人黄继仁而实际上应属两原告的房屋、门市其申请强制执行是错误的,应依法确认该两套房屋和两个门市属两原告所有并应终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33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云阳县新县城上环路云安小区B幢1单元负1楼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云阳房权证云新字第0200269**)和云阳县新县城水库路云安小区B幢22号门市(房地产权证号为云阳房权证云新字第2004339**)属于原告熊娇所有;确认云阳县新县城上环路云安小区B幢1单元6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云阳房权证云新字第200438**)和云阳县新县城上环路云安小区B幢19号门市(房地产权证号为云房权证新字第0200371**)属于原告黄颂所有;二、终止对依法应属两原告所有的前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被告朱泽建辩称:(一)、我与黄继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经云阳县人民法院(2008)云法字第03号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向云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已执行了40万元,下差部分因黄继仁无现款,法院查封了黄继仁所有的在云阳的住房和门市,查封期间交黄继仁保管和使用,并未交给第三人,后移送至贵院执行。(二)、云阳县法院所作出查封是基于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产证而作出,不是凭空作出。(三)、万州法院(2010)万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是2010年才作出,房产证在2002年11月24日由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已颁发。如二原告认为颁证有误应提出行政诉讼,我本人与二原告从没任何往来。二原告的诉讼荒唐。(四)、两原告与黄继仁系父子和公媳关系,黄继仁年岁已高,经济比较困难,本人怀疑二原告与其串通一气转移财产,给本人在贵院的生效判决执行设置障碍。综前所述,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叶培清未提出答辩。第三人黄继仁述称:我和原告黄颂确实是父子关系。我的工程确实欠朱泽建的钱。我修房屋差钱就背着原告将集资建房协议改成我的名字,想以此贷款。我对外有100余万债权,追回来后能还钱。经审理查明:叶培清、朱泽建与重庆市茂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继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0日作出(2007)云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叶培清、朱泽建于2008年1月28日申请再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云法民再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07)云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二、限被申请人黄继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泽建、叶培清工程欠款759310.00元。三、被申请人重庆市茂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案件受理费12603.00元,其它诉讼费7561.00元,保全费4316.00元均由被申请人黄继仁负担”。该判决申明:黄继仁系云阳县云安镇新城水库路移民联建房工程项目牵头人,该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一是黄继仁本人自筹,二是移民联建户的移民补偿差额款。之后,黄继仁为办理该工程项目的合法手续,挂靠重庆市茂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茂尔建司“)承揽了该工程,并以该司黄继仁工程处之名与茂尔建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制合同,向茂尔建司缴纳了管理费42000元(含A幢1-3单元)。2002年3月10日,黄继仁以茂尔建司云安镇水库路移民联建房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朱泽建、叶培清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合同》,将所承揽的云安镇水库路王贵生移民联建房B幢1-3单元发包给实际施工人朱泽建、叶培清承建。2005年4月10日,双方签订《交房协议》,朱泽建、叶培清将所建房屋交付给黄继仁。截止2007年2月20日双方对账,黄继仁尚欠朱泽建、叶培清工程款759310元。前述再审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叶培清、朱泽建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09年9月23日以(2008)云法民执字第66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黄继仁所有的位于新县城云安小区B幢22号、B幢19号、B幢8号、B幢21号和B幢20号门市5间;二、查封被执行人黄继仁所有的位于新县城云安小区B幢1—1—1号、1幢201号、B幢1—301号和B幢1—601号房屋4套。前述裁定下达后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并未对前述房屋实际采取司法处置措施。2010年4月22日,黄颂、熊娇以本案诉讼主张的基本事实向重庆市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不动产更正申请书,要求将本案争议的标的物分别更正登记到申请人名下,该局未予更正登记。2010年7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二中法执指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涉及申请执行人叶培清、朱泽建与被执行人黄继仁、重庆市茂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云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0)云法民执字第324号案由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朱泽建的《继续查封申请》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万民执恢字第3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续查封被执行人黄继仁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安康小区B幢22号、B幢19号、B幢8号、B幢21号和B幢20号门市5间。二、续查封被执行人黄继仁所有的位于新县城云安小区B幢1—1—1号、1幢201号、B幢1—3-1号和B幢幢1—601号房屋4套。三、被执行人黄继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对被查封财产不得有转移、设定权利负担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2012年3月20日黄颂、熊娇以本案诉称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书”,要求终止对本案诉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2012年5月3日本院以(2012)万法执异字第000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案外人)黄颂、熊娇的异议”。黄颂、熊娇于2012年5月23日诉至本院提出本案前述诉讼请求。黄继仁系黄颂之父,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熊娇、黄颂曾以财产权属纠纷案由起诉黄继仁,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万民初字第419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争议的两个门面、两套住房分别归熊娇和黄颂所有。2011年3月31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行申请再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黄颂、熊娇又以拟另案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原一审起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渝二中法民再终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0)万民初字第4192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一审原告黄颂、熊娇撤回起诉”。位于新县城上环路云安小区B幢19号门市由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男3月1日确权给黄继仁,建筑面积为45.1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云房权证新字第0200371**号,2005年4月28日抵押给双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抵押期限至2007年4月20日。位于云阳县新县城水库路云安小区B幢22号门市由房地产管理局于2005年3月确权给黄继仁,建筑面积为47.7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云阳房权证云新字第2004339**号,2005年4月28日抵押给双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抵押期限至2007年4月20日。位于新县城上环路云安小区B幢负一层1-1-1住房由房地产管理局于2002年11月27日确权给黄继仁,产权证号为云阳房权证云新字第0200269**号,2005年4月28日抵押给双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抵押期至2007年4月20日。位于云阳县新县城上环路云安小区B幢1-601住房由房地产管理局于2005年3月21日确认归黄继仁所有,建筑面积为141.7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云阳房权证云新字第200438**号,2005年抵押给双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抵押期限至2007年4月20日。本段所列2套住房2个门面因黄继仁未按期还清借款本息尚未注销抵押。记载于云阳房权证云新字第200438**号下的房屋于2002年11月27日云阳县房地产管理局确权归黄继仁妻子宋泽明名下,因宋泽明于2004年3月16日死亡,黄继仁申请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该房核准登记并发放前述产权证给黄继仁。原告胥诗萍与被告王守强、第三人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黄继仁集资程建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8)云法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第三人黄继仁是云阳县云安镇熊道全等居民联建户的牵头人。2001年4月,第三人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处借其资质证书给黄继仁与云阳县云安镇人民政府就云安镇熊道全等联建房屋事宜签订了《移民迁建安置合同》。黄继仁便以渝中建司项目部项目法人的名义与云安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法人责任书》,开始进行房屋建设。2002年10月,该联建房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处是渝中建筑工程公司的下属机构,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处与云阳县云安镇人民政府在《移民迁建安置合同》中约定渝中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处承担云安镇熊道全等移民房屋建设,进行房产开发,安置移民,渝中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处的经济责任由重庆市渝中建筑总公司担保……。2011年11月29日,熊娇与黄承国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熊娇将云阳县新县城云安小区联建房水库路B幢第22号门市租给黄承国,租赁时间从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1月29日,租金3000元。2011年11月2日,熊娇与覃吉武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熊娇将云阳县新县城上环路熊道全联建房B幢第19号门市租给覃吉武,租赁时间为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2日。2012年3月2日熊娇与刘仲春签订《房屋出租协议书》,约定熊娇将位于云阳县青龙街道望江大道121号B幢1单元1-1租给刘仲春,租期从2012年3月2日至2013年3月2日。前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案件移送函、(2010)渝二中法执指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申请书、(2008)云法民再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2008)云法民执字第660-6号民事裁定书、(2011)万民执恢字第37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执通知书、执行异议书、(2012)万法执异字第00048号执行裁定书(原件)、(2010)万民初字第4192号民事调解书、(2012)渝二中法民再终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不动产更正登记申请书、(2008)云法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协议》2份、《房屋出租协议书》、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及房屋产权证资料,被告朱泽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资料经质证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事实:本案原告提起诉争的住房两套究竟是黄继仁所有?还是两原告所有。原告认为系自己的财产,应属自己所有。其主要理由为:黄继仁是集资房工程联建牵头人,是联建房的实际权利义务人。两原告分别与渝中建司云安项目部签订了《集资联建房屋协议书》、《集资建房协议书》,两原告先后三次共支付了相应集资联建房款,两套联建住房和两个门市在建成后由两原告居住、使用近10年。签协议后协议书一直由黄继仁持有和保存。后在云阳县房管所查询得知黄继仁瞒着两原告擅自将协议中的乙方更改为黄继仁名字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黄继仁取得不动产违法。被告则认为2套住房和两个门市均为黄继仁所有,原告与黄继仁系父子和公媳关系,相互串通一气企图转移财产,为法院执行设置障碍。针对争议事实,原告提出了如下举证:1、原告提供位于云阳县新县城上环路云安小区B幢1-601住房的档案资料发现该房产于2002年11月27日登记于宋泽明名下。宋泽明系黄颂母亲。档案材料中《重庆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书》显示申请人栏为宋泽明,但后面性别为男,年龄为38岁,工作单位为云阳县法院,下面代理人栏为黄继仁,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审查日期为2002年11月30日,复查日期为2003年2月10日和2月25日。登记资料后面所附《集资联建房屋协议书》首部乙方栏前面有黄颂名字被划掉,后面有宋泽明名字,落款处乙方前面有黄颂名字被划掉,后面有宋泽明名字,落款时间为2002年9月1日无改动,但甲方栏未盖章。后因宋泽明死亡,黄继仁申请将宋泽明名下的房产办到自己名下,房地产管理局注销宋泽明的产权证,于2005年3月21日确权给黄继仁,产权证号为云阳房权证云新字第200438**号。同时原告还提供了另一份乙方宋泽明与渝中建司云安项目部签订的《集资联建房屋协议书》,显示协议首部乙为宋泽明与前述协议书处的宋泽明笔迹、手法不一,落款甲方有盖章,乙方只有黄颂而无宋泽明名字。质询原告方在第一次开庭开始称不晓得后份协议来源,而调本院(2010)万民初字第4192号案卷质证时说是找黄继仁拿来后发现协议被涂改了。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方说当时自己手头并无协议,后才知道把产权证办了,项目部有份集资协议,我方的在黄继仁那里,后来才索要过来的。经质证,该套住房被告承认是两原告在居住。2、原告提供了位于云阳县新县城上环路云安小区B幢负一层1-1-1号住房的产权登记资料。其中《重庆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申请人栏有黄继仁名字,但与申请人的关系书明系父女关系。其中《房屋墙界申报表》申请人栏原有熊娇名字,后面有黄继仁名字,落款时间为2002年12月3日。紧接着是2001年9月16日渝中建司云安项目部与黄继仁签订的《集资联建房屋协议书》,载明“乙方(指黄继仁)需住房一套,总面积为138.65平方米,上环路B栋综合楼-1楼1单元1号”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向其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如期上诉、上诉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或申请司法援助未获准仍不预交上诉费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给付义务部分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认的相应履行期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部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本判决书未附有“离婚案件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不得作为当事人另行结婚之依据。审判员  李元学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