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滦南县。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