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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滦南县。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