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建峰与白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峰,白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73号原告汪建峰,男,汉族,1955年6月27日出生,住鹤山市,委托代理人徐隆忠,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志坚,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汪建峰与被告白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建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建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