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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建峰与白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峰,白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73号原告汪建峰,男,汉族,1955年6月27日出生,住鹤山市,委托代理人徐隆忠,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志坚,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汪建峰与被告白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建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建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