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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被反诉人)青岛诚誉鑫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人)青岛星宇海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358号原告(被反诉人)青岛诚誉鑫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江志深,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高华,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人)青岛星宇海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徐晴武,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彩娥、杨瑶,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反诉人)青岛诚誉鑫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人)青岛星宇海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被告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被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被反诉人)青岛诚誉鑫商标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人)青岛星宇海悦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8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退原告1401.50元,保全费114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反诉费2256元、保全费1620元(被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传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