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被反诉人)青岛诚誉鑫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人)青岛星宇海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358号原告(被反诉人)青岛诚誉鑫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江志深,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高华,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人)青岛星宇海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徐晴武,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彩娥、杨瑶,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反诉人)青岛诚誉鑫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人)青岛星宇海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被告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被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被反诉人)青岛诚誉鑫商标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人)青岛星宇海悦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8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退原告1401.50元,保全费114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反诉费2256元、保全费1620元(被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传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