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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执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勇、魏超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魏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执字第4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魏超群,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魏超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超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超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蒙城支行帐户的存款元,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周信用社城东分社,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曹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