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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与方曦、罗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方曦,罗芬,李建,童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商初字第4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方建平。被告:方曦。被告:罗芬。被告:李建。被告:童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与被告方曦、罗芬、李建、童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支行在收到本院2012年9月18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雪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宇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