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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吴雪峰审判员  陈生荣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