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环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吴雪峰审判员 陈生荣审判员 文天荣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