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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倚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倚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326号原告:上海倚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正成。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倚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倚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9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