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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裁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立新建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建筑木材厂借款担保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陕西立新建材装饰工程公司,陕西省建筑木材厂,陕西建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裁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行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桂柱,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立新建材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跃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建筑木材厂。法定代表人张强,厂长。第三人陕西建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大可,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立新建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建筑木材厂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陕西省建筑木材厂于2007年11月26日经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陕建函(2007)93号批复,改制为陕西建森实业有限公司,承继陕西省木材厂全部债权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陕西建森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建森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成审 判 员  叶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