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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闫诉被告安劲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于某某,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唐山市。被告安某某,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唐银钢铁有限公司工人,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