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毛艳梅与苏炳武担保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艳梅,苏炳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毛艳梅被执行人苏炳武本院在执行毛艳梅诉苏炳武担保合同一案中查明双方自愿自行解决,毛艳梅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