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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3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冀志科代理审判员  郭艳波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