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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加宝与屠泗尼、范永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加宝,屠泗尼,范永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02号原告:胡加宝,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雨丰,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屠泗尼,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范永表,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加宝诉被告屠泗尼、范永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加宝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屠泗尼、范永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加宝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