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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夏仟武与高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仟武,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855号申请执行人夏仟武,曾用名夏千伍,于四川省盐亭县,农民。被执行人高超,曾用名高步超,于四川省三台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夏仟武诉高超(2011)甬慈刑初字第465号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超正在服刑,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夏仟武人民币13135.04元;并应承担执行费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8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