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谢民一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孙晋玉与刘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晋玉,刘怀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796号原告:孙晋玉,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淮南东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芳草园村俱乐部2楼6单元9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6603192228。被告:刘怀忠,男,51岁,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谢一矿交窑队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华村3楼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晋玉与被告刘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晋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晋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玉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