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卫成与张坤、白秀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成,张坤,白秀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张卫成,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张坤,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白秀风,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艾宪松,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彬,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成与被告张坤、白秀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成撤回对被告张坤、白秀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