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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卫成与张坤、白秀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成,张坤,白秀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张卫成,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张坤,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白秀风,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艾宪松,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彬,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成与被告张坤、白秀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成撤回对被告张坤、白秀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