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南法执字第54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恒凯化工经营部、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恒凯化工经营部,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刘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执字第5417-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恒凯化工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江广场1号。投资人:袁孟良。委托代理人:杨小菁,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罗村下柏高沙圳边。投资人刘永财。被执行人:刘永财,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恒凯化工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爵装饰材料厂、刘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两被执行人确认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07200元。被执行人应于2011年4月10日前偿还37200元、2011年5月20日和2011年6月20日前各偿还3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全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欠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欠款余额申请全额执行,且被执行人应从2011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757.31元,财产保全费1056元,合共22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依法查封。因处理财产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时,再就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处理时间过长为由向本院提出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佛南法执字第54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