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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蒲城县电力局、刘相喜与何亚红、何英顺、何翠侠、何璞、何庆坤、张代存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城县电力局,刘相喜,何亚红,何英顺,何翠侠,何璞,何庆坤,张代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城县电力局,住所地,蒲城县城关镇东风路。负责人王晓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农,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市区电力局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相喜,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屈琦,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亚红,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何新红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英顺,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何新红之岳父。被上���人(原审原告)何翠侠,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何新红之岳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璞,女,199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何新红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庆坤,男,200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何亚红,简况同上,系何璞、何庆坤之母。以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双荣,蒲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代存,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蒲城县电力局、刘相喜因与被上诉人何亚红、何英顺、何翠侠、何璞、何庆坤、张代存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蒲城县电力局委托代理人陈农、上诉人刘相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屈琦、被上诉人何亚红及各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王双荣、被上诉人张代存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蒲城县电力局负责人王晓军、被上诉人何英顺、何翠侠、何璞、何庆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张代存在位于党睦镇民地村一组的土地上修建房屋。2011年11月2日,张代存与蒲城县电力局党睦供电所签订了一份《临时供用合同》,用电用途为基建,采用低压方式供电,供电电压为380V220V。蒲城县电力局10KV架空线从张代存所建房屋上空经过,距张代存所建房屋的西墙水平距离不到1米。何新红受雇于刘相喜,刘相喜在蒲城县龙阳镇统一村建有彩钢厂,该厂未进行工商登记,为彩钢用户承揽安装。2011年11月16日9时许,何新红为张代存搭建彩钢施工,从所建房西边上房,施工中,触及墙外高压线受伤。张代存告知刘相喜后,刘相喜将何新红送往蒲城县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何新红��亡后,刘相喜支付相关费用20000元。张代存就所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未提供。何新红生前扶养的人有何英顺、何翠侠、何璞、何庆坤。何英顺、何翠侠有两个女儿。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死者何新红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死亡,作为雇主的刘相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蒲城县电力局明知张代存在高压线设施保护区内建筑,仍供给建筑施工低压电,未责令停工,也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电力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代存与刘相喜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张代存作为受益人,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何亚红等人诉请的误工费、交通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一、何亚红等人之何新红死亡赔偿金82100元、丧葬费1714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1056元(其中何英顺、何翠侠64498元,何璞、何庆坤26558元)、医疗费857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750元(50元|天×3人×5天)、精神抚慰金18000元,共计210112.5元,其中由蒲城县电力局赔偿73540元,由张代存补偿21000元,下余115572.5元由刘相喜赔偿(已付何亚红等20000元在执行中扣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何亚红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6元,由何亚红等人负担376元,由蒲城县电力局负担1300元,刘相喜负担2000元。蒲城县电力局及刘相喜均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蒲城县电力局请求:撤销原判,判决上诉人不承担本案法律责任。其理由为:1、本案��上诉人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陕西省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事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上诉人不应承担本案法律责任。2、被上诉人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间接故意,在客观行为上具有严重的过错,依法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3、张代存既无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宅基证,更无农村建设规划证的情形下在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建房是导致何新红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刘相喜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为:1、原审认定被上诉人错误,何英顺、何翠侠的原告身份不合法,原审也未查明此二人的子女情况。2、原审判决责任认定错误。原审未认定蒲城县电力局承担主要责任错误,回避死者何新红的过错也错误。原审未认定张代存过错不公。3、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费用畸高。被上诉人何新红等人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何新红的死亡是一个多因一果,相关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力局承认何新红死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且明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与张代存签订用电合同,是造成何新红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刘相喜雇佣何新红,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责任。3、一审对何英顺、何翠侠身份认定正确。4、对一审张代存的判决无异议。应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张代存辩称,活承包给刘相喜,被上诉人张代存不应承担责任。出事当天,被上诉人不让刘相喜干活,刘相喜却来干活。二审经审理查明,何新红系招赘至何亚红家,何英顺、何翠侠系何��红之父母,系死者何新红之岳父岳母。审理中,何英顺、何翠侠均放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何新红之生母秦彩琴表明不参加本案诉讼,放弃其权利。二审其余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蒲城县电力局明知张代存在高压线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而与之签订供用电合同,为其建房供低压电,未尽到监管责任,亦未采取安全措施,对何新红的死亡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蒲城县电力局承担35%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上诉人蒲城县电力局认为应驳回何亚红等人对其的诉讼请求之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刘相喜作为死者何新红的雇主,在施工中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对于何新红在其承揽的彩钢搭建活动中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按照55%的比例判决刘相喜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上诉人刘相喜认为其赔偿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的范围系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本案何英顺、何翠侠系死者何新红的岳父岳母,依法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上诉人刘相喜认为该二人的原告身份不合格的上诉理由成立,对该二人不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审理中,何英顺、何翠侠亦表示放弃其请求。何新红的被扶养人还有其生母秦彩琴,在二审审理中,秦彩琴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放弃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原审认定张代存与刘相喜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正确,但张代存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中有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划分张代存10%的责任比例正确,但应为赔偿责任。死者何新红在事故中只是一般过失,���法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两上诉人认为原审未划分何新红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相应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应予相应改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第一项;二、何亚红、何璞、何庆坤之何新红死亡赔偿金82100元、丧葬费1714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558元(何璞、何庆坤)、医疗费857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750元、精神抚慰金18000元,共计145614.5元,由蒲城县电力局赔偿其中35%,即50965.08元,由刘相喜赔偿其中55%,即80087.97元(已付何亚红等人20000元在执行中扣除),张代存赔偿其中10%,即14561.4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76元,二审受理费1710元,合计5386元,由上诉人蒲城县电力局负担1710元,上诉人刘相喜负担2688元,被上诉人何亚红负担500元,被上诉人张代存负担4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耀武审 判 员  王 米代理审判员  邢维利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柴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