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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沈菊芬与胡柏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菊芬,胡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33号申请执行人沈菊芬,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坎中路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被执行人胡柏江,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0********。本院在执行沈菊芬诉胡柏江(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9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胡柏江所有的位于坎墩街道坎中村坎中路78号的三间三层楼房,申请执行人沈菊芬已受偿36850元,对尚未受偿的18150元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