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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李良元、李胜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良元;李胜清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1173号 申请人:李良元,男,汉族,1981年出生,孝昌县人,家孝昌县村。(甲方) 申请人:李胜清,男,汉族,1977年出生,孝昌县人,家孝昌县村。(乙方) 申请人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于2012年9月11日经孝昌县周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的宅基地。 二、其它无争议。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擅自违反,否则自愿承担和赔偿因违反此协议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及司法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新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