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冯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443号原告冯某。被告董某。原告冯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冯某乙、一子冯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被告无故离家出走,2009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但之后被告仍未悔改,现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冯某乙、婚生子冯某甲由原告抚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董某辩称:2009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其一直在家照看小孩,与原告共同生活,现表示愿改不足,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6年9月9日生一女孩冯某乙,2003年5月18日生一男孩冯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原告曾以被告离家出走为由起诉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起诉。2010年5月至今,被告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在家居住并照顾子女,双方夫妻关系有所好转。现原告认为被告曾出走两年且不悔改,遂复诉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双方各执己见,因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的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及子女利益。2009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回家居住并照顾子女,夫妻关系已有明显改善,现原告指出被告不足之处,被告表示愿意改正并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互相信任理解、包容体贴、加强沟通,则双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平昌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