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与蔡伟阳、陈燕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蔡伟阳,陈燕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426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负责人:陶雪峰。委托代理人:金国娣。被告:蔡伟阳。被告:陈燕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诉被告蔡伟阳、陈燕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