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伟与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吴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208号原告李伟。被告吴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