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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伟与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吴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208号原告李伟。被告吴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