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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代见与薛辉、薛丹丹、张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代见,薛辉,薛丹丹,张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刘代见,女。被执行人薛辉,男。被执行人薛丹丹,女。被执行人张筠,女。刘代见与薛辉、薛丹丹、张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代见持本裁定书到洛阳市房管局办理座落于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谷-14号楼1门20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