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蒋萌与郭晓、钱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萌,郭晓,钱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蒋萌,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晓,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钱瑛,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萌诉被告郭晓、钱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萌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87.5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