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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蒋萌与郭晓、钱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萌,郭晓,钱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蒋萌,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晓,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钱瑛,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萌诉被告郭晓、钱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萌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87.5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