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南续过、刘二狼申请执行高文才侵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续过,刘二狼,高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南续过,男,生于1965年3月1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二狼,男,生于1964年8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高文才,男,生于1963年5月14日,汉族。南续过、刘二狼申请执行高文才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9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文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本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兴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 云 飞审 判 员 王 新 党代审判员 许剑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