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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纪方涛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林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方涛,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方涛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纪方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纪方涛林州市亚细亚附近拦住被害人王某某的出租车说去横水镇涧西村,到涧西村水泥厂南边时,纪方涛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架到王某某脖子处进行威胁,索要钱财,并对王某某俊红进行搜身,发现王某某身上没有钱后,纪方涛又让王某某交出出租车钥匙,当场从出租车内抢走现金1200元,诺基亚X3-02型手机一部。经林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诺基亚手机价值651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及现金414元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王某某。纪方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方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某某陈述、证人王一某、王二某证言、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方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公私财物,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违法所得应退赔王某某。纪方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纪方涛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方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缴纳)。责令被告人纪方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王某某人民币七百八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荣跃审 判 员  高 洁人民陪审员  郝小方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军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