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东英与徐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英,徐光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张东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荣富。被告徐光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英与被告徐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东英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东英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张东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幼平代理审判员 徐宇娟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