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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东英与徐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英,徐光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张东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荣富。被告徐光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英与被告徐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东英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东英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张东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幼平代理审判员  徐宇娟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