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永锋与广西世銮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208号原告王永锋。委托代理人周嬴,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世銮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五一西路翠湖新城F6栋3单元2层3-20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运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永锋与被告广西世銮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永锋以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永锋负担。审 判 长 林 尧人民陪审员 雷碧杰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