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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刑二终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冉隆辉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隆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宋体黑体新宋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刑二终字第0187号原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隆辉,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石院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隆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熟刑二初字第047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冉隆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冉隆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隆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冉隆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隆辉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2)熟刑二初字第04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耀荣审 判 员  徐丽娜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艳 更多数据: